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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与人权

【摘要】:
重要事实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6年)设想,“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 
 
    重要事实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6年)设想,“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
    ·将健康理解为一项人权,为各国确立了一项法律义务,必须确保及时获得可接受、可负担且质量适当的卫生保健,并提供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例如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食品、住房、卫生相关信息和教育,以及性别平等。
    ·各国支持健康权的义务,包括通过分配“最大限度可用资源”逐步实现这一目标,接受各种国际人权机制,例如普遍定期审议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审查。在许多情况下,健康权已被纳入国内法或宪法。
    ·以权利为基础的卫生方针,要求卫生政策和规划必须优先考虑在更大公平方面被抛在最后面的那些人的需要,这一原则在最近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全民健康覆盖中得到了呼应。
    ·必须不受歧视地享有健康权,此类歧视包括出于种族、年龄、族裔或任何其他身份而受到的歧视。不歧视和平等要求各国采取步骤,纠正任何歧视性的法律、惯例或政策。
    ·基于权利的方针的另一个特点是切实参与。参与意味着确保国家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者切实进入制定规划的各个阶段:评估、分析、计划、实施、监测和评价。
    简介
    “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需要一套有利于所有人健康的社会标准,包括获得卫生服务,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富有营养的食物。实现健康权与实现食物、住房、工作、教育、不歧视、获取信息和参与等方面的其它人权密切相关。
    健康权包括自由和权利两方面。
    ·自由包括有权控制自己的健康和身体(例如性和生殖权利)并且不受任何干涉(例如不受酷刑和非自愿的治疗和实验)。
    ·权利包括有权享有某种健康保障制度,使每个人有均等机会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水平。
    卫生政策和规划根据其制定或实施的方式,能促进也能侵害人权,包括健康权。采取步骤尊重和保护人权有助于卫生部门履行其职责,维护所有人的健康。
    弱势人群和健康权
    社会中的脆弱和边缘化人群往往不太可能享有健康权。世界最致命的三种传染病,即疟疾、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结核病严重影响世界最贫穷人口,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巨大负担。相反,通常被认为影响高收入国家的非传染性疾病负担现正在低收入国家和人群中不成比例地增加。
    在国家内部,某些人群,如原住民社区等,健康不良的比率更高并在获取优质和可负担的卫生保健服务方面面临重大障碍。这些人因癌症、心血管病和慢性呼吸道疾病而死亡和发病的比率比一般人群高很多。
    特别容易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群,如年轻妇女,男男性行为者和注射吸毒者,往往受到歧视,在社会和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这些脆弱人群可能是法律和政策的目标,由此进一步加剧其边缘状况,使其更难获得预防和医护服务。
    卫生领域中的侵犯人权现象
    侵犯人权或不注重人权可能具有严重的健康后果。在提供卫生服务时明确或隐晦的歧视态度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许多精神疾病患者尽管有能力决定自己的未来却被迫违愿待在精神病院中。而另一方面,当医院病床短缺时,往往会让他们提前出院,结果可能导致较高的重新住院比率,有时甚至会导致死亡,这也侵犯他们享有治疗的权利。
    同样,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妇女在获取性和生殖卫生保健服务方面经常遭到拒绝。这也是对人权的侵犯,而且深深地根植于社会对女性性征的价值观中。除了被拒绝医护外,某些社会中的妇女有时还被迫进行绝育、流产或贞操检查。
    基于人权的方法
    基于人权的卫生方法可提供策略和办法以解决和纠正不平等、歧视做法和不公正的权力关系,这些往往是不公平健康结果的要害所在。
    基于人权的方法的目标是所有卫生政策、战略和规划都要力求逐步加强所有人对健康权的享有。旨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干预措施须遵循严格的原则和标准,包括:
    不歧视:不歧视原则力求“保证在行使人权时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状况,如残疾、年龄、婚姻和家庭状况、性取向和性特征、健康状况、居住地、经济和社会状况等而有任何区分”。
    可得性:有足够数量、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卫生保健设施、商品和服务,以及卫生计划。
    可及性: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可及性包括四个相互重叠的方面:
    ·不歧视;
    ·实际可及性;
    ·经济可及性(负担得起);
    ·信息可及性。
    可接受性:所有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职业道德,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并对性别和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
    质量: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
    问责:国家和其他责任人应对遵守人权负责。
    普遍性:人权是普遍和不可分割的。世界各地所有人都享有人权。
    确立问责制后,政策和规划旨在响应人群的需要。基于人权的方法确认了各方之间的关系以便使人们有能力索取自己的权利并鼓励决策者和服务提供者履行其义务,创建能更灵活响应需求的卫生系统。
    世卫组织的反应
    世卫组织已承诺将人权纳入国家和区域层面卫生保健规划和政策的主流,在全面的健康与人权方法范畴内审查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此外,世卫组织一直在积极加强其作用,在健康权方面提供技术,知识和政治领导,包括:
    ·加强世卫组织及其会员国的能力,对健康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做法;
    ·在国际法和国际发展程序中推进健康权;
    ·倡导与健康相关的人权,包括健康权。
    (来源:https://www.who.int/news-
    room/fact-sheets/detail/human-
    rights-and-health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编辑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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