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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关于加强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办班管理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质量,完善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1、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严肃性。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批准的国家级和市级项目,应按照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要求,按项目公布规定的日期、期限和地点举办项目。凡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一律不认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在项目举办过程中,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授予学分数。
2、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质量。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公布的课程计划办班,不可任意增加和删减课程学习内容;应保证学习时间和项目公布的学分、学时相符合。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妥善安排本单位、本部门(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参加项目学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课程计划,保证卫生技术人员有时间参加学习。
3、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管理。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妥善保管项目举办和执行的原始材料,建立项目举办和执行档案,在项目(国家级、国家级备案和市级项目)举办结束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项目管理系统网上填写项目执行情况。
 
二、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异地办班的管理
4、加强异地来沪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管理。根据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外省市国家级项目、全国继教委公布的社团组织(注: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举办的项目,以及其他跨省(区、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注:主办单位地址和项目举办地不符的项目),如在上海市举办,应在项目举办4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经同意举办后,应将参加学员名单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查,学分证书须加盖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分验证)章。
主办单位地址和项目举办地不符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办。如需引进项目合作举办,应在项目举办4周前,将有关资料(本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三级卫生医疗机构的合作举办申请、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经同意举办后,应将参加学员名单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查,学分证书须加盖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分验证)章。
5、加强项目外出跨省(区、市)异地举办的管理。外出跨省(区、市)异地办班的单位,应在项目举办4周前,将有关资料(异地办班备案表、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及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医疗机构的意见)报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应在举办项目活动两周前,由项目主办单位或外省市合作举办单位将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自觉接受当地继教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
6、进一步加强学分授予的管理。各单位继教管理部门应确保每一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并获取相应的学分;为了适应基层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需要(或:因各种原因),对课程进行缩减的项目,所授学分应与缩减后的课程学时相对应;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课教师要按照文件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分。
7、进一步规范学分证书的发放。学分证书是证明学员参加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有效依据,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附件2)”精神,根据学员学习考勤、考核情况,授予相应的学分和发放证书(纸质证书或电子证书)。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加强学分证书发放的严肃性,根据学分证书所含要求,完整、准确和清晰填写姓名、性别、年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学时数、签章等内容。国家级项目学分证书与市级项目学分证书不能替代使用,学分证书不能跨年度使用,学分证书内容填错作废,如经涂改学分证书无效。
8、进一步杜绝虚假学分证书。各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学员注册情况、学员学习考勤和考核情况授予学分和发放证书,对未参加项目学习的人员,不得发放学分证书。对委托会务管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学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应加强空白学分证书的管理,避免空白学分证书的遗失。
 
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培训与评估
9、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培训。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和学分授予的管理规定,尤须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举办水平,保证活动的质量与效果。应加强各部门(科室)和项目负责人之间的交流,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质量。
10、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的自查自评。各项目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自查自评,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自评检查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科室工作的考评内容。
11、加强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项目主办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办法,鼓励、奖励部门(科室)和项目负责人按期、按计划规范办班;对未能举办项目,又没有说明原因,只考虑经济因素而不举办项目的部门(科室)和项目负责人,应有一定的制约措施;对违规举办项目的部门(科室)和项目负责人,应有一定的处罚措施。
12加强项目管理的考核与考评。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全继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每年将继续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评估和考核各单位和区县卫生局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好、质量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负责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 学分
省级刊物                                           5—3 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3、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过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2—8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统一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在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国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基层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特殊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级、上海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办班流程及操作指南
   
   为加强我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办班管理、规范操作过程,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操作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和批准时间:
新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采用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办法届时另行通知。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般分二批公布。
经审核批准的部分备案项目和新项目作为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般于当年年底予以公布。中心教育科将于1月10日前通知申请人。
部分备案项目经审核批准后作为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第二年3月底前予以公布。中心教育科将于4月10日前通知申请人。
二.办班流程:
   (一)开办前准备
1、明确学习班专职负责工作人员。
2、制定项目预算:填写继续教育项目经费预算表,最迟于办班前60天交教育科审核,经中心分管主任同意,并通过财务科审核后方可立项执行。如有赞助,需事先按规定开设学习班专项账户,并按照捐赠制度办理。  
3、拟定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简要介绍项目名称、举办日期、项目代号、授予学分及项目授课内容及安排。另要说明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一般为开班前2周)、报到时间地点(交通方式)、收费标准(包括实验材料收费)、食宿安排、联系人方式等。
    招生简章至少应于办班前60天交教育科审核,经中心分管主任同意,方可对外发布。中心教育科协助对内宣传。
4、准备学习班讲义。
5、制定课程表。内容包括讲课、示教、参观等、并做好学习班结业考核工作(命题、阅卷等)
6、准备学习班会标、落实会场、多媒体电脑、拍照等。
7、为外地学员安排食宿。
8、联系财务处负责收费。
   (二)办班时
    9. 安排专人负责报到(报到时间一般在开班前一天),学员报到时进行收费、发放报到须知、学习班讲义、学习用品、课程表、餐券等。开班前两周通知教育科,报到当日教育科派人协助、指导相关工作。
    10、按规定,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学员应进行测试,考试题目作为项目执行情况的审核资料之一。
11、根据卫生部继教委的要求,对办班质量进行调查,发放调查表进行满意度测定。
12、学员正式报到后,办班科室及时填写CME学分证书审核登记表,在教育科指导下如实填写学分证,并及时交教育科审核盖章;发放时做好签收工作,签收单原件交教育科,复印件由负责人备案。
   (三)学习班结束后
13、项目举办后的三天内,应撰写举办本次项目的总结。
14、项目举办后一周内,请在相关网页上(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cmegsb.cma.org.cn;上海市级项目为: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管理系统3wapp.haoyisheng.com)将办班资料和学员信息在网上登记填写。(建议学员报到后即可开始填写。用户名和密码请向科教处办班联系人索取。用户名和密码不得任意修改,否则将无法上网)
    15、项目举办后两周内,将学习班资料汇总成册,一式二份交教育科。
(资料包括:a.学习班讲义,b.备案表,c.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d.学习班小结,e.第一、第二轮通知,f.报到须知,g.课程表,h.考卷,i.标答,j.满意度调查表,k.通信录,l.签到表,m.学分证签收单,n.照片)。
    16、项目举办后15天内结清项目经费。
 
    教育科联系人:孙浩思      院内电话: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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